红牛50年协议前海案重审,二审法院的裁定没有涉及任何实体错误
发布时间:2025-02-09 10:45:05 | 来源:中国网食品 | 作者: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未中止审理存在程序错误为由,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法院2022年12月19日做出的确认50年《协议书》第一条有效的判决并裁定发回重审。
2月8日,中国红牛发布声明称,深圳中院已经明确认定了《50年协议书》签约事实,即已认定《50年协议书》真实性。但泰国天丝及相关方借机进行不实宣传报道引导,将深圳中院表述的“程序错误”歪曲为“一审判决错误”,扰乱中国红牛市场秩序。
图片来源:中国红牛微信公众号截图
据媒体透露的深圳中院裁定书,二审法院认为,《协议书》第七条约定了《协议书》的有效期,第七条的效力直接影响整个《协议书》包括其中第一条的效力,应当中止诉讼。一审法院作出本案一审判决时,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协议书》第七条效力案件,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未中止审理,程序存在错误,本案应发回重审。另外,《协议书》第一条的效力亦受《协议书》整体效力的影响。
深圳中级法院裁定书截图
对此,中国红牛表示,在案件处理上,深圳中院以一审法院程序上应该中止审理而未中止为“理由”将判决生效的结果暂时搁置,且并未提及一审法院判决存在任何实体错误。中国红牛认为,泰国天丝为掩盖其抢占中国红牛市场的非法行为,反复声明否认该协议真实性,无非是逃避该协议第一条中国红牛独家经营红牛饮料权利的合同义务。而深圳中院裁定书也客观揭露了泰国天丝的撒谎行为。
中国红牛在声明中还坚持认为,依据《50年协议书》约定及其后实施的系列商业行为,中国红牛才是红牛饮料及品牌在中国的实际创立者、经营者和主要贡献者。泰国天丝多次误导媒体,歪曲事实,将其作为红牛在中国市场的实际经营者和主要贡献者。实际上,1995年中国卫生部批复的“维生素功能饮料”合法持有者为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并由后者投入给合资公司中国红牛用于生产红牛饮料。泰国天丝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中国红牛30年实际经营团队和各级经销商的利益,引发公众不适和直接经营者声讨,而且直接挑战了中国国家机关和媒体的公信力。
中国红牛声明还表示,《50年协议书》的真实性和效力客观存在,经得住各级各地人民法院的审查,且生产销售一切正常。(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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