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春江食品公司卤味鸭掌国抽不合格被罚款1.1万元
发布时间:2021-05-19 16:38:36 | 来源:中国网食品 | 作者:
2021年5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号)显示,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香格里拉购物广场经营的标称广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味鸭掌(抽样单编号:GC21000000294930026,规格:30g/袋,春江牌,生产日期:2020-09-08)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销售商被罚2000元、生产商被罚1.1万元。
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香格里拉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配合生产厂家召回不合格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3条第(1)、(2)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香格里拉购物广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2袋卤味鸭掌(规格型号:30克/袋,生产日期2020/09/08);2.没收违法所得116.82元;3.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南市监江处罚字〔2021〕91001号)。
广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3条第(1)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58.4元;2.罚款1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横市监处〔2021〕73号)。
经查,2020年,广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因食品违法行为被罚款5000元;2016年,因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被行政处罚;2015年因未批先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被行政处罚。
此前,广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也有不合格食品检出。
2020年1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150期)显示,桂林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七星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鸭掌”(生产日期/批号:2020-5-13、规格:100克/袋、商标:春江),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为2.6×106CFU/g、<10CFU/g、<10CFU/g、<10CFU/g、<10CFU/g,标准值为n=5、c=2、m=104CFU/g、M=105CFU/g。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第三方数据显示,广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隶属于广西富丰集团,集团先后荣获中国农经产业标竿企业、广西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广西企业100强(第41位),广西私营企业50强(第6位)等荣誉。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广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是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项目总投资3.33亿元。
广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官网称,“春江泡椒鸭掌”产品享誉区内外,是区内同类产品中的翘楚,在市场和消费者心中有着良好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公司先后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广西著名商标”、“广西优质农产品”等荣誉称号。
官网还称公司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美味”的食品为目标,严格控制生产中的各个环节,抓好关键控制点,严格落实食品生产许可各方面的要求,确保产品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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