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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家鋪子”话梅甜味剂超标 此前被6次行政处罚过

发布时间:2020-05-07 14:32:01 | 来源:中国网食品 | 作者:

2020年4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52期)。

防城港市防城区百家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南宁市庄家铺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话梅”,不合格项目为:糖精钠(以糖精计),检验结果为3.53g/kg,标准值为≤1.0g/kg;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验结果为3.54g/kg,标准值为≤1.0g/kg。

糖精钠和甜蜜素为具有增加产品甜味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允许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甜味剂。

水果制品样品存在超限量使用糖精钠和甜蜜素的情况,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甜味、改善产品口感而超限量使用。

企查查显示,2017-2019年间,广西南宁市庄家铺子食品有限公司曾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涉嫌生产虚假标注产品保质期和配料的食品等原因被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多达5次。

2020年2月10日,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广西南宁市庄家铺子食品有限公司下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书。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G19-T17811),广西南宁市庄家铺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砂糖”产品(规格:454克/袋、生产日期:2018-07-05)经抽样检验,色值项目不符合GB/T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生产经营以次充好的食品。

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广西南宁市庄家铺子食品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贰元肆角零分(¥62.40);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零陆拾贰元肆角零分(¥5062.40)。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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