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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无生产日期的保供大米,上海谷屿农业科技公司被处罚4万元

发布时间:2022-06-24 15:49:18 | 来源:中国网食品 | 作者:贾庚

今年5月,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曾公布多起涉疫价格违法及问题产品典型案例,其中,由上海谷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米其邻”牌东北优选大米存在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况。

近期,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谷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沪市监松处〔2022〕272022000476号),经查,上海谷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5日、7日、14日、16日和17日共计生产“米其邻东北优选大米(5kg/袋)” 28600袋,并负责配送上述大米至浦东新区塘桥街道,并由塘桥街道陆续发放至居民手中。

2022 年5月11日,塘桥街道新冠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确认其中105袋“米其邻东北优选大米(5kg/袋)”未标注生产日期。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海谷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

另外鉴于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上海疫情防控期间,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因此决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最终,上海谷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291.17元,并被罚款人民币40000元。

另外经过梳理发现,上海谷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此前曾因为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虚假标注生产商而受到2次行政处罚:

根据2018年12月13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沪监管松处字(2018)第272018004478号),上海谷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组织生产米其邻崇明香米共计30袋,但操作人员开展生产活动时,未将生产日期打码设备时间进行更改,故产品外包装袋生产日期标注为2018年8月31日,因此构成了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最终,该公司被罚款50000元。

根据2018年5月8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沪监管松处字(2018)第272018000250号),经调查核实,上海谷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生产寒地黑土长粒香米5KG5袋,寒地黑土长粒香米10KG4袋,但却在产品外包装袋上标识生产商为五常市天地源米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生产五常稻花香米5KG6袋,五常稻花香米2.5KG12袋,却在外包装袋上标识生产商为绥化市北林区嘉乡农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上海谷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因此被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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