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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食育相关团体标准解读发布

发布时间:2022-12-13 09:37:39 |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 作者: 杨晓晶

日前,中国副食流通协会发布对《食育通则》《食育推广机构分类评价方法》两项食育相关团体标准的解读。

据了解,上述两项团标由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北京大学、中国儿童中心、农业农村部食物与营养发展研究所、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工商大学等机构共同起草。

解读指出,食育不仅是认识、了解食物的过程,更是通过必要的饮食相关实践,提升公民食物营养知识、养成良好饮食习惯的教育科学。制定标准可以为食育工作提供执行依据、指导食育推广机构科学开展食育工作,同时也为相关企业高质量开展食育推广和食育活动提供了支撑。

上述两项标准对食育、食育核心信息、食育对象、食育机构、食育推广、食育推广机构 、食育评价机构等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

规定了食育工作应遵循的五项原则:一是科学性原则,基于食物与健康的科学证据,引导食育对象正确认识食物,合理获得、选择、制作和摄入食物,实现平衡膳食目标。二是精准性原则,制定符合食育对象年龄阶段、生理特点、认知规律和行为规律的食育策略,注重学段衔接和知行统一,强化食育实践、情感培育和行为习惯养成。三是实践性原则,以能力培养为主,在相关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种养殖场、家庭、学校、企业、社区、食育机构及信息化平台等进行的农作物种植、食物选择、食材准备、食物烹饪、就餐等实践活动。四是综合性原则,基于社会生态框架对影响饮食行为的多重因素进行干预,发挥家庭、教育机构、社区、社会各方力量增强食物育人科学意识,提高对食育的重视程度和参与度,形成各方协调一致的食育合力。五是持续性原则,推进食育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创新途径和载体,将食育工作要求贯穿融入到教育机构、家庭、社区、社会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形成食育工作长效机制。

标准规定了三类人员可以从事食育工作,分别为取得营养学、教育学、食品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取得食育相关技能资格或职业资格的人员。食育机构应为食品企业、食品或教育相关科研机构、其他食育相关机构,应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相应资格的人员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机构。

食育推广活动应包括科学饮食习惯培养、食物与健康知识普及、烹饪知识普及、中华饮食文化传播、饮食礼仪教育及其他以食物促进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推广。

根据食育推广的频次、规模、效果、相关条件等将食育推广机构分为食育推广单位、食育推广试验基地、食育推广示范基地三类。标准对不同类别食育推广机构的资质、食育方案、食育场所(平台)、专业人员、应急预案做出了要求。评价机构应遵循自愿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和公开性原则开展对食育推广机构的评价。

据了解,近几年,中国副食流通协会已在儿童食品领域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联合各儿童食品企业制定了多数的管理和产品标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也有不少问题凸显,协会组织专家组成员及相关机构对此发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报告和白皮书。基于此基础,中国副食流通协会及各主要起草单位将依据本标准及后期工作计划开展食育的科普和推广工作,充分利用会议、论坛、新媒体、实践等多种形式,开展标准的宣传、解读、培训等工作。先一步落实协会会员体系内食育推广机构的评价工作,再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其中。让食育存在于每个家庭,让国民置身生活做教育,共同为儿童的美好未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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