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规模食品生产出新规 “小门脸”餐饮将被严格监管
发布时间:2019-07-02 09:22:59 | 来源:中国商网 | 作者:贺阳
7月伊始,北京市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等“小门脸儿”食品摊贩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
中国商报记者了解到,《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指出,规定所称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
据悉,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个体工商户。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小作坊,将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该区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目录,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不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仅对食品进行分装。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称,小作坊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承诺告知和先证后核制度。申请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前,应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申请许可类别,符合所在区政府制定的食品品种目录。申请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只要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可颁发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
而对于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则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及区政府确定不得经营的类别。
此外,在生产加工食品方面,上述市场主体应当如实记录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以及成品数量和生产日期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同时在销售食品方面,应当如实记录所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销售日期,以及单位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小餐饮店里的操作间往往逼仄,容易藏污纳垢,中国商报记者注意到,新规还对新建经营场所的面积提出了要求。其中,北京东城、西城等中心地区将限制新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餐饮企业,同时还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许可制度,对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
新规实施后,不少消费者担心路边销售炸鸡、卤味、酱肉等小摊会否消失?
对此,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对于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食杂店,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仍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问题中的店铺,如果属于小食杂店,且《食品许可证》许可范围内有热食类制售项目,则在有效期内仍可以从事炸鸡酱肉制售活动。而在有效期届满后,应当按照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定义,确定该店铺所属的业态,确实属于小食杂店的,应当办理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不得从事食品制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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