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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崑崙泉青稞酒业青稞酒源不合格被罚82110元

发布时间:2020-05-07 15:21:35 | 来源:中国网食品 | 作者:

近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6号)。

青海惠客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互助)第一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为青海省互助崑崙泉青稞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青稞酒源(规格:568mL/瓶、43%vol、生产日期:2016-10-31);青稞酒源(规格:568mL/盒、48%vol、生产日期:2016-10-21),经检验,三氯蔗糖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经查,青海省互助崑崙泉青稞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互助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互)市监行处字(2019)56号,对其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5277元,罚款82110元的行政处罚。

西宁城北锦琳粮油经销部销售的,标称为青海新绿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青稞面粉(规格:5kg/袋、生产日期:2019-05-28),经检验,赭曲霉毒素A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

民和绿科农牧有限公司粮油批发部销售的,标称为青海新绿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青稞面粉(规格:5kg/袋、生产日期:2019-05-20),经检验,赭曲霉毒素A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

经查,青海新绿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西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案处字(2019)第65号,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2元,罚款21332元的行政处罚。

西宁城北锦琳粮油经销部销售不合格青稞面粉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西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案处字2019第64号),对其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8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加强索证索票管理,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可追溯。

德令哈振兄超市信德店销售的,标称为西宁市凤凰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藏牦牛肉干(规格:210克/袋、生产日期:2019-09-09),经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

西宁凤凰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藏牦牛肉干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西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以及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召回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2020年1月22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案处字【2020】第6号),对其作出罚款2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25元,没收359袋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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