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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威龙:违规担保案件终审宣判,维持二审结果

发布时间:2021-05-21 11:34:00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

5月20日,ST威龙发布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案件的诉讼结果公告。涉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的违规担保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召开董事会并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原控股股东以物抵债解决违规担保的议案》。截至2021年4月23日,公司违规担保已经解决。上述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在涉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违规担保案件(涉案本金1 亿元)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合同无效,但上市公司需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判决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4472.2元,其中上市公司承担108894.4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据此酌情确定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主债务人兴龙合作社不能清偿的部分向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的贷款不能收回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综上,驳回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在涉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违规担保案件(涉案本金5000万元)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合同无效,但上市公司需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判决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292907.06元,其中上市公司承担58581.4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据此酌情确定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主债务人兴龙合作社不能清偿的部分向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的贷款不能收回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综上,驳回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在涉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的违规担保案件(涉案金额4978万元)中,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龙口酿酒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11404元,由上市公司全部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据此酌情确定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主债务人龙口酿酒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的贷款不能收回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综上,驳回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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