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所售猪肉两类兽药残留超标 昌江水产品违规使用二氧化硫
发布时间:2019-02-22 11:28:53 | 来源:中国网食品 | 作者:
近期,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共2类产品193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83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
海口秀英冯推秀猪肉摊位销售的猪瘦肉,检验项目氟苯尼考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氟苯尼考为广谱抗菌药物,一般为动物专用抗菌药,自研究成功以后立即得到广泛应用。一般由于饲料添加或者畜禽疾病治疗导致残留积累在畜禽体内。《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原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该类药物在猪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300µg/kg。长期摄入氟苯尼考超标的肉类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磺胺类药物是合成的抑菌类兽药,除了治疗敏感菌所致传染病外,通常情况下还用于治疗传染性脑膜炎、痢疾、弓形体病。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残留超标。《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原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磺胺类(总量)在食品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ug/kg。磺胺类药物在体内作用和代谢时间较长,长期食用磺胺类药物超标的猪肉,可能引发泌尿系统、肝脏损伤。
昌江石碌雪芳干鱼摊销售的鲨鱼干,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会产生二氧化硫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规定,二氧化硫不得在水产制品中使用。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过量摄入可能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儋州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红柑,检验项目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克百威,又名呋喃丹,属于高毒农药,是一种广谱性杀虫、杀螨、杀线虫剂,不仅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并具有很强的内吸活性。原农业部第199号公告明确规定克百威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克百威在柑橘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长期食用克百威残留超标的水果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琼中营根林明珠水果摊销售的柑,检验项目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丙溴磷属中毒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丙溴磷在柑橘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超标原因可能为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水果,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儋州兰洋恒达集贸市场王海慧蔬菜摊销售的绿豆芽,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澄迈金江中心市场王月霞摊位销售的黑豆芽,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防止落花落果、加快果实生长速度、促进提前成熟等作用。相关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4-氯苯氧乙酸钠的豆芽。
三亚凤凰红亚红超市销售的标称海南海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蓝派虾皮(规格:200克/袋,生产日期:2018-11-25),检验项目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亚凤凰红亚红超市销售的标称海南海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蓝派虾皮(规格:130克/袋,生产日期:2018-11-20),检验项目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N-二甲基亚硝胺是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一种,食品中天然存在的N-亚硝胺类化合物含量极微,但其前体物质亚硝酸盐和胺类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在适宜的条件下可以形成N-亚硝胺类化合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中规定,水产制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的最大限量不高于4.0μg/kg。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可能由于产品原料腐败所致,反映该食品卫生状况不达标。摄入含过量N-亚硝基化合物的食物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海口琼山温友兰超市销售的标称海南省椰园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园麻辣鱼仔(规格:198克/袋,生产日期:2018-10-03),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山梨酸及其钾盐是食品防腐保鲜剂,具有广泛的抑菌效果和防霉性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在熟制水产品中最大使用量为1.0g/kg。山梨酸可以被人体的代谢系统吸收而迅速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在体内无残留。但如果长期食用山梨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骨骼生长、肾脏、肝脏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海口琼山恒诚锐商行销售的标称海南海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蓝派烤鳗丝(规格:130克/袋,生产日期:2018-11-15),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一种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得在水产制品中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安全性较高,少量苯甲酸对人体无毒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若长期过量食入苯甲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功能产生一定影响。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欢迎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广大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有害食品,请拨打12331或12345投诉举报,如经查实,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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