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河春酒业多次上黑榜 系失信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19-12-11 11:43:05 | 来源:中国网食品 | 作者:
2019年12月9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19年第5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标称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2014年2月28日生产的海河人家酒(42%vol) 酒精度不合格检验结果为37.6%vol,标准值为43%vol。
酒精度,表示酒中乙醇的体积与酒体积的比化为的百分数,以V/V作为酒精度的单位。国家标准对酒精度有严格的要求,酒类产品标识的酒精度偏差不能超过±1%。酒精度含量不同,销售的价钱也不同。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检验器具不计量,造成检验结果偏差。或者生产单位为了盈利,低度酒冒充高度酒售卖。
经百度企业信用查询,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有失信被执行人3起,裁判文书7份,还有一起违反税收管理被天津市北辰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
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份失信人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均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1份为和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失信人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一、被告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韦云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三、被告韦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四、驳回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08元,由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638元,被告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负担16750元;被告韦云负担20元。
多份裁判文书主要集中在两件事。一为和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为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对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而海河春酒业拒不执行而申请履行。
环保案件事实为: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7月2日现场检查发现并经核实,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证明。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津辰环罚字[2017]ZH201707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1月28日向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津辰环罚字[2017]ZH201707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5月17日向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津辰环督催字[2018]ZH2017070201号《督促履行催告书》。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企查查显示,该企业经营状态为开业,法人代表张素兰,张庆和持股比例100%,目前张素兰和张庆和已被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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