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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饮用水黑榜:正养泉、峰乳泉泰山天泉、沾别拉天然苏打水

发布时间:2021-10-14 11:22:16 | 来源:中国网食品 | 作者:

保定荣投水务公司2批次桶装水检出致病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2批次保定市荣投水务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水不合格。其中1批次为标称保定市荣投水务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18.9L/桶、2021/6/22)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检验结果为0,2,2,0,0 CFU/250mL,标准值为n=5,c=0,m=0 CFU/250mL。

另1批次为标称保定市荣投水务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18.9L/桶、2021/6/23)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检验结果为1,0,1,3,0 CFU/250mL,标准值为n=5,c=0,m=0 CFU/250mL。

第三方数据显示,保定市荣投水务有限公司2021年因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被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决定书文号:冀市监保处〔2021〕13060021000212号。

泰安双龙山景区齐鲁双龙桶装水检出致病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肥城市泰安双龙山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的齐鲁双龙饮用天然水(17L/桶、2021/8/1),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果为0;4;39;42;47CFU/250mL,标准值为n=5,c=0,m=0CFU/250mL。

第三方数据显示,肥城市泰安双龙山景区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因桶装水、瓶装饮用水生产线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擅自开工建设被罚款4000元;2020年因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老城街道办事处大石铺村土地建设水厂和硬化路面的行为被罚款26732.95元。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铜绿假单胞菌对于免疫力较弱的人群健康风险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中铜绿假单胞菌的检测结果均为不得检出。包装饮用水中检出铜绿假单胞菌的原因,可能是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也可能是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还可能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

正养泉瓶装水亚硝酸盐超标 生产商烟台红松林水业被罚5万元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烟台市芝罘区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进德店销售的标称为烟台市红松林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正养泉天然饮用水(350ml/瓶、正养泉、2021/6/3),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果为1.1mg/L,标准值为≤0.005mg/L。

第三方数据显示,烟台市红松林水业有限公司有一则行政处罚。

具体为:当事人于2021年5月22日生产2021-5-22批次天然饮用水共346箱,2021年6月3日生产2021-6-3批次天然饮用水共127箱,规格均为350mL/瓶×24瓶,成本价格为15.84元/箱,销售价格为16.8元/箱,截至案发之日,上述批次天然饮用水已全部出库,其中销售给烟台市泉驰商贸有限公司200箱,其余赠送给朋友等,货值金额7946.4元,违法所得为181.76元。另查当事人实施了召回,其中2021-05-22批次共召回200瓶,2021-6-3批次共召回56瓶,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已做销毁。

因此,被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181.76元、罚款50000元,决定文书号:烟牟市监处罚﹝2021﹞76号。

亚硝酸盐能一定程度上反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若饮用亚硝酸盐严重超标的水可能会引起中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中规定,包装饮用水(矿泉水除外)中亚硝酸盐(以NO2-计)最大限量值为0.005mg/L。水中的亚硝酸盐可由硝酸盐转化而来,硝酸盐有天然来源和人为来源,水体被细菌污染后,在一定温度下细菌会释放出硝酸盐还原酶,将水中的硝酸盐还原成亚硝酸盐,另外如果消毒控制不当,也会导致输水系统中亚硝酸盐浓度升高。

峰乳泉泰山天泉界限指标-偏硅酸值不足十分之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济南市高新区山东禾牧康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泰安泰山天泉矿泉水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峰乳泉泰山天泉(10L/桶、2021/5/7),界限指标-偏硅酸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结果为3.4mg/L,标准值为≥45mg/L。

第三方数据显示,泰安泰山天泉矿泉水饮品有限公司2019年因擅自生产经营被警告并处罚款6200元。2021年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被罚款1万元。

界限指标是区别饮用天然矿泉水与其他饮用水的主要品质指标,界限指标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规定。界限指标不达标,存在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可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18)中规定,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界限指标-偏硅酸最小限量值为25.0mg/L,该批次产品标签标示界限指标-偏硅酸含量范围为26mg/L~45mg/L。因此,该批次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界限指标-偏硅酸检测值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界限指标-偏硅酸检测值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水源界限指标含量不达标,还可能是部分生产厂家为追求利益使用非矿泉水冒充矿泉水。

五大连池市大沾河饮品苏打水再次被检出不合格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双鸭山市友谊县和盛隆超市销售的标称五大连池市大沾河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苏打水(生产日期:2021年4月19日,350ml/瓶,沾别拉+图形),溴酸盐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果为0.0228 mg/L,标准值为≤0.01 mg/L。

经查,此前,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期)显示,黑龙江凯玛特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五大连池市大沾河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苏打水(生产日期:2020年5月3日,规格:350ml/瓶,商标:沾别拉+图形),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果为0.0390 mg/L,标准值为≤0.01 mg/L。

2020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通告 (2020年第32期)显示,标称五大连池市大沾河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亚琦饮用天然苏打水(规格:400ml/瓶,生产日期2020/4/15),溴酸盐不合格,检验结果为0.044mg/L,标准值为≤0.01mg/L。

正常情况下,水中不含溴酸盐,但普遍含有溴化物,经臭氧消毒时,可产生无机消毒副产物溴酸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中溴酸盐应小于等于0.01 mg/L。造成包装饮用水中溴酸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臭氧杀菌工艺控制不当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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