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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家企业销售不合格水产品遭处罚

发布时间:2019-09-30 11:22:21 | 来源:中国网食品 | 作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3号),涉及广西2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南宁润平商业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南宁润平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利洋信和水产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寿鱼检出禁用兽药呋喃唑酮代谢物,检验机构为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南宁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购进抽检不合格福寿鱼5kg,销售5kg(含监督抽检3kg)。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福寿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具体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全额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导致不合格。

整改情况:1、通知供应商及相关采购部门;2、对检测不合格的批次的福寿鱼发出召回公告;3、要求厂商定期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北海润福商业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海润福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草鱼,检出孔雀石绿,国家规定禁止使用,检测机构为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北海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从其水产品供应商处购进共计22.8kg,已全部销售完毕,经召回程序也无召回食品,售价为16元/kg,货值金额为364.8元,销售所得(即违法所得)为364.8元。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上述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但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主动进行召回,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时,落实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如实说明供货来源,进行快检并索要农产品合格证,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第二款第(一)、(二)规定。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4.8元人民币;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在经营环节未发现人为添加农药行为。经营单位快检试剂精确度不足, 快检未能发现该兽药残留。

整改情况: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规范进货渠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采取准确精度更好的快检试纸加强快检措施,立即公告消费者启动召回程序进行整改。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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