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产的冰糖等产品不合格,北京康力达食品公司累计被处罚22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2-09-09 11:34:48 | 来源:中国网食品 | 作者:贾庚
近期,北京康力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的单晶冰糖、辣椒王(香辛料)不合格而受到行政处罚,经统计,该公司因食安问题已被处罚4次,累计被罚款22.6万元。
根据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京兴市监处罚〔2022〕2791号),经抽样检验,标称北京康力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单晶冰糖(分装,生产日期:2021-09-02,300克/袋)螨项目不符合GB 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要求;标称北京康力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辣椒王(香辛料,生产日期:2022-01-01,50克/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因此被没收违法所得852元,并被罚款100000元。
另外,根据原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京兴)食药监食罚〔2020〕100002号),北京康力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07月20日生产的20克/袋规格留香园牌花椒粉经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27 6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相关规定,因此被没收违法所得46.8元,并被罚款50000元。
根据原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京兴)食药监食罚〔2019〕010279号),标称北京康力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玉米淀粉(生产日期:2019-06-05,规格:500g/袋)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因此被没收违法所得39.6元,没收违法生产的玉米淀粉86袋(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19-06-05),并被罚款70000元。
根据原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京兴)食药监罚【2018】010030号),北京康力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因此被没收违法所得748.80元,并被罚款6000元。
而除此之外,今年6月北京康力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还曾宣布召回1批次甜蜜素项目抽检不合格的五香粉(留香园商标,生产日期:2022年3月1日,35g/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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