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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狮传销组织16人获刑 曾虐待受害人吞烟头和纸巾

发布时间:2019-07-01 11:31:34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

据三明中院消息,6月28日,被告人张某、廖某粮、马某龙等16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在将乐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该院审理规模最大、被告人人数最多的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4年,被告人张某在浙江省新安县加入“天津天狮”传销组织。2016年底,以张雪为经理的“天津天狮”传销团队在将乐县从事传销活动,并先后发展被告人廖某粮、马某龙为管理人员。

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该传销组织在高级经理张某、经理马某龙、大主任廖某粮的领导和管理下,在将乐县发展壮大,先后设立7个传销窝点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通过手机通讯软件,虚构身份,以介绍工作、恋爱交友等为名,诱骗被害人至传销窝点,非法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后采取洗脑、威胁、虐待、体罚等手段,劝说或者逼迫被害人购买虚拟化妆品(亦称上线费),加入该传销组织。已核实的内部成员30人,自上而下形成高级经理、经理大主任、主任、管家、老板六个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

2018年8月1日,被害人白某辉被该传销组织成员骗至将乐县水南镇的传销窝点,该传销窝点大主任廖某粮安排管家周某清、老板傅某、侯某等7人通过围堵、言语威胁等方式控制白某辉,没收白某辉手机。期间,廖某粮通过让白某辉一次性抽多根烟、吞烟头和纸巾进行虐待以及体罚、威胁等方式,逼迫白某辉交钱缴纳上线费,合计8400元。

2018年9月中下旬,白某辉提出想离开该传销组织。后在廖某粮、周某清以限制人身自由相要挟的情况下,白某辉被迫按照二人要求,通过手机使用软件“拍拍贷”贷款5000元至银行卡,由周某清将该银行卡内的6300元取出。

同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害人王某、罗某龙先后被骗至该传销组织不同的传销窝点,均被限制人身自由。三人于2018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解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马某龙、廖某粮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人数众多,且较为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的组织成员较为固定,且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

被告人张某、马某龙、廖某粮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此外,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层级达三级以上,下线会员达三十人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张某、马某龙、廖某粮组织、管理、指使传销成员被告人王某艳、骆某洪、王某豪、周某清、阳某、王某、高某胜、余某涛、罗某猷、冯某强、侯某、谈某武、傅某逼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上述十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让白某辉离开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张某、马某龙、廖某粮涉案金额人民币14700元,被告人周某清涉案金额6300元,被告人张某、马某龙、廖某粮、周某清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张某、马某龙、廖某粮、周某清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马某龙、廖某粮、王某艳、骆某洪、王某豪、周某清、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高某胜、余某涛、罗某猷、冯某强、侯某、谈某武、傅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马某龙曾因在参加传销组织活动中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廖某粮、王某艳、骆某洪、王某豪、周某清、阳某、王某、高某胜、余某涛、冯某强、侯某、谈某武、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将乐法院依法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廖某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马某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周某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谈某武、侯某、傅某、冯某强等12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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