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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食安既要“处罚到人”更要“问责到官”

发布时间:2019-11-15 09:24:51 | 来源:齐鲁晚报 | 作者: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按照“最严格监管”要求,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最高可处其上年度从企业所获收入的10倍。

有道是“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产业的民生属性,决定了食品安全不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是一项重要的“生命工程”。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利润,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为代价。基于此,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提出了“最严格监管”要求,如食品违法将“处罚到人”,最高罚款年收入10倍,提高了食品安全执法的震慑力。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着消费者生命健康,还关系着中华民族的未来。在这个问题上,企业诚然是第一责任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责任就忽视。地方政府应反躬自省,针对企业第一责任人角色,相关部门较好地履行了执法监督的责任吗?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是媒体曝光或者消费者举报之后,相关部门才采取行动?

事实上,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与生产、销售企业的道德和良知密不可分,更与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及社会监督关系密切。既然分清了责任,各方就必须全力履行责任。然而,期待于企业自律,主动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显然是行不通的。政府部门不能放松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应注重日常对食品质量的常规检测。

基于此,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规定》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可见,食品安全“最严监管”,还须“最严问责”补强。换言之,食品违法“处罚到人”,更须“问责到官”。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绩考核,强化问责机制。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应追究地方党政领导责任,以此倒逼地方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履行食品安全责任。这种问责机制,对于牢固树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新理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会产生积极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因此,应由地方政府统一协调,彻底打破“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恶性循环,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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