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饮不准线上经营背后是依法行政大课题
发布时间:2019-11-06 11:46:41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李 云
据《经济导报》报道,10月1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山东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第五条规定,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和食品摊点备案证(卡)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这一规定,给当地的一些主要靠线上经营的小餐饮服务者带来了很大困扰,如果办法通过实施,就意味着他们将丧失可能高达80%的营业额。
为了保证网络餐饮的食品安全,山东制定这样的管理办法本来无可厚非,但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就要对所有的小作坊、小餐饮线上经营一律封杀吗?显然不是这个道理,而且这样一刀切的规定,也有悖于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建设。
今年5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规定,网络餐饮治理线上线下同标同质;小餐饮登记商户在具备实体店经营场所及经营资格情况下,可以依法入网经营。同时,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也确定了“线上线下一致”的管理原则,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线上线下并无差别,不能因为是线上经营就区别对待,另设标准。
无论监管部门对线上小餐饮食品安全有多么“不放心”,却无法否认,当前网络餐饮,特别是小餐饮服务已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们不得不面对小餐饮、小作坊带来的食品安全监管难题,但是一刀切,一律不准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经营者从事线上服务的规定,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符。
小餐饮、小作坊的规模虽小,但同样是市场主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鼓励平等竞争,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题中之义。刚刚颁布的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稳定了市场预期,提振了市场主体信心。条例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显然,对小餐饮一刀切、禁止线上经营的做法,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精神不符。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管理部门如何正确对待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如何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考验着管理者的法治思维和执法方式。
最后要说的一点就是,《山东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从10月18日到10月24日,仅仅一周的时间。而根据国务院《规章制程序条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30天的征求意见时间,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必然要求。而缩减至一周时间,有何依据?
依法行政不是一句空话,它不仅表现在政府的执法过程中,也会表现在政府规章的制定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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