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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条例修订版实施,实行“双罚制”

发布时间:2019-12-02 09:55:13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刘欢

12月1日,被称作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版正式施行。《条例》首次确立了“双罚制”,落实责任到企业及个人。同时,在婴幼儿食品监管方面,明确提出不得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

对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

新京报记者了解,此次《条例》在处罚、问责、监管、标准四个方面都做个严格要求,被称为“四个最严”,并要求在食品产地,生产加工过程、销售、贮存、运输、消费等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都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

例如,针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条例》规定对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企业,除对违法企业给予处罚外,还将对单位违法情形下的个人给予罚款处罚,最高可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0倍罚款。

此外,《条例》还要求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衔接机制、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同时强调了对进口食品风险监控,首次强化了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及进口商的责任义务,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管控,防止不合格进口食品流入国内市场。

选择性添加物不得作为婴配食品名称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修订版《条例》和此前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针对包含婴幼儿食品在内的特殊食品,从监管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

《条例》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次《条例》明确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此外,《条例》还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命名做出了规定。要求不得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作为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名字,且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要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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