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乐福所售绿豆芽等多批次农产品检出禁用药物
发布时间:2019-11-28 14:29:55 | 来源:中国网食品 | 作者: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19年第48期),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速冻食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罐头,乳制品,肉制品,豆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饼干,冷冻饮品,糕点,食用农产品15类食品94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929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
标称北京方圆平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新顺店经营的绿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检出值为13.4μg/kg,国家相关规定为不得检出。
6-苄基腺嘌呤,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但由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原农业部、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
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五十八店经营的面包蟹,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出值为1.00mg/kg,标准值为≤0.5 mg/kg。
镉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DNFP)和国际职业卫生重金属委员会将镉列入重点研究的环境污染物,世界卫生组织(WHO)则将其作为优先研究的食品污染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鲜、冻水产动物甲壳类中镉的限量值为0.5 mg/kg;其他鱼类制品(凤尾鱼、旗鱼制品除外)中镉的限量值为0.1 mg/kg。
标称廊坊市京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刘金凤商贸店经营的老北京风味手掰肠(熏煮香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出值为9.0×106CFU/g,1.1×107 CFU/g,9.2×106CFU/g,1.0×107 CFU/g,3.8×106CFU/g,标准值为n=5,c=2,m=104,M=105。
标称霸州市双根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邸氏福兴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韩国烧烤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出值为<10 CFU/g,2.1×105CFU/g,<10 CFU/g,4.8×106CFU/g,1.1×105CFU/g,标准值为n=5,c=2,m=104,M=105。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对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类除外)中的菌落总数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产品中菌落总数检测结果不允许有超过105 CFU/g的,且至少3个包装产品检测结果不超过104 CFU/g。
北京海味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海米,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1.17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不得使用;该公司经营的银鱼干,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出值为0.48mg/kg,标准值为≤0.1 mg/kg。
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添加剂)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均产生二氧化硫的残留。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中不得使用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的食品添加剂。
标称山东聊城和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程永英禽产品销售部经营的乌骨鸡,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氧氟沙星、金刚烷胺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354μg/kg,标准值为≤100μg/kg。氧氟沙星检出值为2500μg/kg,金刚烷胺检出值为1920μg/kg,以上两项指标国家相关规定均为不得检出。
北京征征日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多宝鱼,氧氟沙星检出值为5.1μg/kg,国家相关规定为不得检出;该公司经营的皮皮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出值为1.58mg/kg,标准值为≤0.5 mg/kg。
标称香河双安禽类屠宰加工有限公司生产,北京市通州区梨园聚元鸿农贸市场张传连经营的乌鸡,氧氟沙星、磺胺类(总量)、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氧氟沙星检出值为250μg/kg,国家相关规定为不得检出。磺胺类(总量)检出值为966μg/kg,标准值为≤100μg/kg。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760μg/kg,标准值为≤100μg/kg。
北京一品渔乡民俗饭庄经营的嘎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出值为119.3μg/kg,标准值为≤100μg/kg。
恩诺沙星,又名恩氟奎林羧酸,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种化学合成的广谱抑菌剂,主要用于预防和治疗畜禽的细菌性感染及支原体病。《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原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规定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的限量值为100 μg/kg。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原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停止经营、使用用于食品动物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
金刚烷胺是人用抗病毒药,移植兽用缺乏科学规范、安全有效实验数据,用于动物病毒性疫病不但给动物疫病控制带来不良后果,而且影响国家动物疫病防控政策的实施。依据《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原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2005年10月28日)起6个月后,不得再经营和使用抗病毒药物金刚烷胺,即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金刚烷胺。
磺胺类药物是合成的抑菌类兽药,除了治疗敏感菌所致传染病外,通常情况下还用于治疗传染性脑膜炎、痢疾、弓形体病。《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原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中磺胺类(总量)的限量值为100 μ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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