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集团4成股权受限,二股东资产被冻结成老赖
发布时间:2020-04-08 15:06:00 | 来源:中国网食品 | 作者:
日前,古井贡酒母公司,安徽古井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股权遭冻结,数额为4亿元人民币,冻结日期至2022年12月2日。
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安徽古井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共10亿元人民币,其中大股东豪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6亿元,二股东上海浦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浦创)出资4亿元。而本次正是上海浦创的全部股权遭到冻结。
如今这一切都始于上海浦创与上海同华创盟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同华)同天津同华共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同华)之间的债务纠纷。
2018年9月,天津同华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上海浦创与上海同华向其支付投资成本、投资收益、投资展期费用等共计32.44亿元。
2019年7月,上海浦创与上海同华未按期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天津同华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9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执1567号执行裁定书: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浦创、被执行人上海同华银行存款人民币45.29亿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浦创、被执行人上海同华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9年12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古井集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上海浦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股权,冻结期限3年,冻结日期自2019年12月3日至2022年12月2日止。冻结期间停止办理股权的过户、抵押等手续。
随后,古井集团向法院提起异议申请。古井集团称,上海浦创在古井集团的股权(执行标的物)质押于古井集团,上海浦创向古井集团承诺以该股权享有的分红收益优先抵债,申请执行人知晓执行标的物已质押于古井集团,据以执行的裁决书存在违法内容,损害古井公司的合法权益。
然而,古井集团并未如愿以偿。2020年2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向古井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符合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措施的相关规定。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即使对被执行人上海浦创名下的股权质权成立,人民法院仍然可对该股权采取冻结措施。
另外上海浦创与古井公司之间关于该股权享有的分红收益优先抵债的协议,系双方之间的约定,又由于古井公司对股权的质押未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强制执行。
最终驳回古井集团的异议申请,因此古井集团4亿股权遭冻结。
2020年1月19日,上海一中法院发布限令,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上海浦创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朱贯林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海浦创也是雪上加霜。
据了解,上海浦创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投资和咨询。而上海浦创早在2009年就成为了古井集团的二股东。2009年6月,古井贡酒发布公告,经亳州市国资委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组成的受让文件评审小组评审,确定上海浦创为公司控股股东古井集团40%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的意向受让方。
在引入上海浦创之前,时任古井集团董事长的曹杰曾表示,希望通过此次股权转让给古井集团带来国际化的管理和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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