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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品牌福事多屡现不合格食品 生产商浙江一派食品累计被罚13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0-05-29 17:23:10 | 来源:中国网食品 | 作者:

近期,标称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福事多牌东北黑蜂雪蜜被检出禁用兽药。经查,近年来,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蜂蜜、豆奶粉、藕粉等食品屡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并被市场监管部门数次处以罚款。

据了解,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旗下现有福事多、众德等品牌,主营麦片、芝麻糊、蜂蜜等,产品进入家乐福、乐购、沃尔玛等大型商超。其中“福事多”品牌蜂蜜荣获金华市著名商标,“一派”企业商号被认定为金华市知名商号。

福事多东北黑蜂雪蜜检出诺氟沙星,被罚5万元

2020年5月20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9期)。

其中,社旗县万客隆副食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福事多品牌东北黑蜂雪蜜(生产日期2019-05-06),诺氟沙星检出值为8.1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诺氟沙星是氟喹诺酮类抗菌药,具有广谱抗菌作用,对革兰氏阳性菌、阴性菌均有较强的抗菌作用。诺氟沙星可通过抑制细菌DNA旋转酶,干扰细菌DNA的复制、转录和修复重组,致使细菌不能正常生长繁殖而死亡。蜂蜜中检出诺氟沙星的原因,可能是诺氟沙星作为蜂药被用于蜜蜂养殖。

对此,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了兰市监罚字〔2020〕7057号,对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规格型号为500g/瓶,批次为2019.03.06的东北黑蜂雪蜜132瓶,没收规格型号为500g/瓶,批次为2019.05.06的东北黑蜂雪蜜156瓶;二、处以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0.8元,共计罚没款50250.8元。

福事多黑蜂乳蜜检出诺氟沙星,被罚2万元

2019年6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 第20号〕。

其中,福事多京东自营旗舰店(经营者为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蜂乳蜜(生产日期2018-11-05),诺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出值为3.23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对于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蜂乳蜜的行为,金华市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编号为“兰市监案字〔2019〕3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产品36瓶,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20000元。

福事多醇香豆奶粉蛋白质含量低,被罚1万余元

2018年11月14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48期)。

其中,兰溪市庆龙副食品商店销售的标称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醇香豆奶粉,蛋白质初检值为13.5%,复检值为14.4%,不符合标准规定的≥15.0%。

蛋白质指标不合格,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原料问题。部分企业对原料的采购和验收不够重视,作为原料的大豆和乳粉如果蛋白质达不到要求,直接影响成品中蛋白质的含量。另外在加工过程中,配料工序如果没有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和原料的成分含量进行控制,随意性强,也会导致蛋白质比例降低。此外,蛋白质指标不合格也不排除企业有偷工减料的可能。

对此,兰江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18年12月10日发布的兰江所市监罚字〔2018〕4033号中表示,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作为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金华市市场监督管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没收查封的796袋抽检不合格醇香豆奶粉;三、没收违法所得0.8元;四、处罚款10426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426.8元。

福事多西湖纯正藕粉典型藕淀粉颗粒含量低,被罚5万元

2018年2月28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

其中,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杭州良渚店(余杭区良渚街道古墩路1888号)销售的标称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西湖纯正藕粉典型藕淀粉颗粒含量不合格。检出值25.80%,标准值为≥40%。

典型藕淀粉颗粒含量是表明藕粉纯度的主要指标,为藕粉产品的特征性指标。《藕粉》(GB/T 25733-2010)标准规定速溶藕粉的典型藕淀粉颗粒含量应≥40%。

对此,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19日发布了兰市监案字〔2018〕37号,对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西湖纯正藕粉225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27.2元; 三、处罚款50000元。 以上款项合计50027.2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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