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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巨龙食品有限公司胡麻油5个月内被检出3次不合格

发布时间:2020-07-10 17:08:22 | 来源:中国网食品 | 作者:

7月10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20年第18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忻州市巨龙食品有限公司食用油再被检出不合格

娄烦县建明威美生鲜店销售的标称忻州市巨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福思源牌鲜榨胡麻香食用植物调和油(2.5L/瓶,生产日期2019-09-01),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出值为1.4mg/g,标准值为≤1.0mg/g。

酸价是脂肪中游离脂肪酸含量的标志,也是衡量脂肪质量的重要标志。酸价越小,说明油脂质量越好,新鲜度和精炼程度越好。造成酸价超标的原因,一是制造工艺问题,二是在市面上摆放时间过长,因此购买食用油时必须注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近期,忻州市巨龙食品有限公司已2次因所生产的食用油不合格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

4月30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0年第1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忻府区巨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油篓山牌胡麻浓香食用调和油(规格:5L/桶,生产日期2019/7/15),苯并[a]芘大于规定的标准值。检出值为11.3μg/kg,标准值为≤10μg/kg。

对此,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忻州市巨龙食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3月20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20年第1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大同市诚福粮油有限公司销售,标称忻州市忻府区巨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秀康”胡麻油(调和油,5L/桶,生产日期2019/7/2),酸价(KOH)检出值为1.6mg/g,而国标为≤1.0mg/g。

对此忻州市市场监管局表示,经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企业没有认真学习掌握国家新标准GB2715-2018,在印刷标签时,错误的使用推荐标准SB/T10292-1998,导致检测结果不合格。整改措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印刷正确的标签。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具体处罚: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金额4800元;罚款10000元。

山西杏童酒业有限公司原浆酒酒精度不合格

介休家家利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太谷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山西杏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原浆酒(清香型白酒)(生产日期2017-12-05),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值。检出值为49.0%vol,标签明示53±1.0%vol。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白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白酒的一个理化指标。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企业生产工艺把关不严;检验能力不足或使用的温度计、酒精计未检定,造成检验结果偏差;或者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导致酒精度降低;还有可能是企业质量管理不完善(包装瓶清洗完后未控尽内部水,造成酒精度不合格)。

经查,山西杏童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18年7月20日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自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被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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