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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迎春蜂产品股份公司1批次椴树蜜检出禁用兽药,因生产不合格食品,年内已被处罚三次

发布时间:2020-12-18 13:15:40 | 来源:中国网食品 | 作者:

近期,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72期)。

其中,黑龙江省迎春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椴树蜜(250g包装,迎春黑蜂+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0年7月22日),诺氟沙星检测值为8.93 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黑龙江省迎春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复检申请,经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诺氟沙星是一种广谱类杀菌剂。根据国家规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停止经营、使用用于食品动物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即蜂蜜中不得检出。

根据黑龙江省迎春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发布的文章,该公司生产的“迎春黑蜂牌椴树蜜”曾在2018年中国蜂产品协会举办的第三届全国优质蜂蜜品评大赛中获得特等奖(如图),另外“迎春黑蜂牌椴树蜜”在2018年还被中国养蜂学会蜂产品加工专业委员会评为2018年度优质椴树蜂蜜(如图)。

另外根据企查查数据,黑龙江省迎春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系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惠美佳制药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其中,哈尔滨惠美佳制药有限公司为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独资企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今年黑龙江省迎春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不合格产品已被处罚三次:

根据2020年2月21日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文书号:鸡市监处字[2020]16号),黑龙江省迎春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无生产日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十一)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2020年9月2日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文书号:鸡市监处字[2020]100号),黑龙江省迎春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森林百花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百花蜜、原蜜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2020年11月24日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文书号:鸡市监处字[2020]141号),黑龙江省迎春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椴树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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