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盐集团子公司所产碘盐今年第四次被曝出碘含量不合格 疑似产品工艺存在缺陷
发布时间:2019-11-05 11:20:20 | 来源:中国网食品 | 作者:
11月5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4期),其中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扬州四望亭路分店销售的标称中盐上海市盐业有限公司委托浙江颂康制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竹香低钠盐(加碘食用盐),碘(以 I 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出值为15mg/kg,国家标准值为18-33mg/kg。
据了解,碘是人体必须的微量元素,是合成甲状腺激素必不可少的原料。食用盐中的碘强化剂是加入食盐中的一种食品营养强化剂,包括碘酸钾、碘化钾和海藻碘。根据《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16)》推荐,健康成人每人每天食盐的摄入量宜少于6克。碘长期摄入不足可引起碘缺乏病。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所选择加碘水平为25 mg/kg的,允许碘含量的波动范围为18-33mg/kg。碘含量不达标可能是产品生产工艺存在缺陷等原因所致。
这已是今年以来浙江颂康制盐科技有限公司第四次因所产碘盐碘含量不合格被通报。
在10月17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0期)中,同样有1批次标称中盐上海市盐业有限公司委托浙江颂康制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竹香低钠盐(加碘食用盐)被检出碘含量不达标,检出值为15.3mg/kg,低于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据2019年7月29日发布的桐市管罚处字〔2019〕476号,2019年01月17日,原赤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红山区海福红山和达超市对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规格为225克/袋的竹香低钠盐(低钠竹盐)进行了抽检,复检结果显示碘含量为14 mg/kg,碘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对此,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319.02元并处以罚款16362元(合计18681.02元)的行政处罚。
据2019年5月23日发布的桐市管罚处字〔2018〕445号,浙江颂康制盐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碘含量及氯化钠含量不符合GB2721—2015美鲜富竹盐(加碘竹盐)的行为,被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共计56190.89元的罚款。
另外,浙江颂康制盐科技有限公司曾在2018年和2016年两次因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水污染物被桐庐县环境保护局分别处以3万5千元和4万5千元的罚款。
据浙江颂康制盐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介绍,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是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据企查查资料显示,浙江颂康制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为浙江宝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浙江宝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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