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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新良食品旗舰店所售食品不合格,生产商遭处罚

发布时间:2019-11-20 14:13:54 | 来源:中国网食品 | 作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4号),涉及河南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猫新良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省新乡市良润麦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新乡市新良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黑全麦粉,经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其中赭曲霉毒素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新乡市新良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生产环节查处情况

经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河南省新乡市良润麦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黑全麦粉是新乡市新良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共计206kg,其中1公斤用于产品留样,5公斤用于产品实验,实际形成商品200kg(400袋),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

新乡市新良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新乡市新良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2.并处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为:(延)市监食行罚〔2019〕77号。

(二)经营环节查处情况

经调查,新乡市良润麦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黑全麦粉400袋(200kg),货值金额2784元,已销售完毕。

新乡市良润麦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生物毒素(赭曲霉毒素A)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该公司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新乡市良润麦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延)市监食不罚〔2019〕02-0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未对小麦的生物毒素(赭曲霉毒素A)项目检测,企业对原材料把关不严,导致该批部分原粮生物毒素(赭曲霉毒素A)超标,在不知该批次原粮生物毒素(赭曲霉毒素A)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该企业已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1.严把原料进货关,加强小麦源信息的筛选,避免在小麦生长期可能产生赭曲霉毒素的小麦产区收购;

2.加强原粮检测能力,购进生物毒素快检检测设备及检测试剂,除做好常规项目外增加对生物毒素项目的检测,把好原料关。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过对该企业的复查验收。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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