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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誉满冠、厦门原光植物油公司调和油违规添加增香剂

发布时间:2020-12-14 13:48:22 | 来源:中国网食品 | 作者:

2020年12月11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47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其中,标称福建誉满冠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5日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规格:1.8升/瓶),乙基麦芽酚不合格,检验结果为661μg/kg,标准值为不得使用。

标称泉州市康祥粮油工贸有限公司2020年6月6日生产的菜籽油(规格:1.8L/瓶、加工工艺:浸出法,商标:太太邦及图形商标),乙基麦芽酚不合格,检验结果为68.9μg/kg,标准值为不得使用。

标称厦门原光植物油有限公司2020年4月3日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规格1.8升/瓶、金鹭),乙基麦芽酚不合格,销售单位为漳州市悦品生鲜超市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838μg/kg,标准值为不得使用。

乙基麦芽酚是一种香味增效剂,对食品的香味改善和增强具有显著效果,且能延长食品的储存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使用乙基麦芽酚。过量食用乙基麦芽酚会对肝脏有影响,还可能会导致头痛、恶心、呕吐等。

厦门夏商银谷禽业鸡肉、青岛佳美洋食品深海鳕鱼不合格

厦门市兴人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台湾街店销售的来自厦门夏商银谷禽业有限公司的土鸡(鸡肉)(购进日期为2020年9月2日),尼卡巴嗪不合格,检验结果为849μg/kg,标准值为200μg/kg。

标称青岛佳美洋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7月10日生产的深海鳕鱼,N-二甲基亚硝胺不合格。

二甲基亚硝胺是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一种,食品中天然存在的N-亚硝胺类化合物含量极微,但其前体物质亚硝酸盐和胺类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在适宜的条件下可以形成N-亚硝胺类化合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水产制品(水产品罐头除外)中N-二甲基亚硝胺最大限量值为4.0 μg/kg。目前由N-二甲基亚硝胺引起的急性中毒较少,但如果一次或多次摄入含大量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食物,也可能引起急性中毒。

尼卡巴嗪主要用于预防鸡、火鸡等禽类球虫病,具有高效、低毒、性能稳定、抗药性小等特点,在饲料中使用后会在动物的肌肉和组织中产生不同程度的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尼卡巴嗪在鸡的肌肉和皮/脂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200μg/kg。鸡肉中尼卡巴嗪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长期食用尼卡巴嗪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昌黎县三才食品红薯粉条、杭州骏喜食品板栗饼、福建省古田玉井坊食品葡萄干不合格

标称昌黎县三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15日生产的红薯粉条,铅(以Pb计)不合格。

标称福建省古田玉井坊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5日生产的绿葡萄干,霉菌不合格。

标称杭州骏喜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5月2日生产的板栗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合格,销售单位为福清市万万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霉菌属于真菌,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霉菌污染可使食品腐败变质,失去食用价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GB 14884-2016)中规定,蜜饯中霉菌的限量为50CFU/g。霉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还可能与产品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铅是一种能够在生物体内蓄积且排除缓慢的重金属污染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淀粉制品中铅的最大限量值为0.5 mg/kg;新鲜蔬菜(芸薹类蔬菜、叶类蔬菜、豆类蔬菜、薯类除外)中铅的限量为0.1mg/kg。淀粉制品中铅超标原因,可能是企业在生产时未对原料进行严格验收或为降低产品成本而采用劣质原料,导致生产原料或辅料中的铅带入;也可能是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工设备、容器、包装材料中的铅迁移带入食品。新鲜蔬菜中铅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蔬菜种植过程中对环境中铅元素的富集。铅可以在人体内积累,长期摄入铅超标食品,会严重影响大脑和神经系统。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被氧化的程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25g/100g。糕点中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过度氧化;也可能是原料储存不当,导致脂肪过度氧化,使得终产品过氧化值超标。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新华都百货、厦门永辉、沃尔玛、福建创元大酒店检出不合格食品

漳州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金峰店销售的鲈鱼(购进日期为2020年9月16日),孔雀石绿不合格。

厦门永辉民生超市有限公司集美杏滨万科店销售的章鱼(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2日),镉(以Cd计)不合格。

沃尔玛(福建)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长乐广场路分店销售的来自邯郸市金都食品有限公司的瘦肉(猪肉)(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11日),磺胺类(总量)不合格,检验结果为624μg/kg,标准值为100μg/kg。

创元(福建)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海蚌(购进日期为2020年9月2日),氯霉素不合格。

孔雀石绿属于有毒的三苯甲烷类化学物,既是染料,也是杀真菌、杀细菌、杀寄生虫的药物。《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孔雀石绿为禁止使用的药物。检出孔雀石绿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食用检出孔雀石绿的食品,可能对人体造成潜在的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危害。

磺胺类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在所有食品动物(产蛋期禁用)的肌肉中最高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磺胺类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摄入磺胺类(总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皮疹、药热等过敏反应。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鲜、冻水产动物头足类中镉的限量值为2.0 mg/kg;在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黄花菜除外)中限量为0.05mg/kg。镉超标可能是产品在种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

氯霉素是一种杀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规定,氯霉素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检出氯霉素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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