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拘缺斤短两商家,一点也不违和
发布时间:2019-02-12 11:10:25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史洪举
据三亚旅游警察支队通报,2月8日21时许,旅游警察支队接警台接到一游客报警称,其该日在三亚天涯区一海鲜店吃饭时被诈骗。经调查,该店店长苏某平、员工徐某更为获取不当利益,通过在电子秤上“动手脚”增加海鲜重量诈骗客人745元,同时二人还承认之前多次采取相同手段诈骗他人钱财。三亚市公安局依法对徐某更和苏某平行政拘留15日,并对苏某平处罚款1000元。
应该说,通过在秤上做手脚来牟取不当利益是很多不法商家的惯用手法。一些消费者对此也见怪不怪,通常发现这些猫腻后,或通过协商解决,或自认倒霉了事。如今,三亚有关部门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对涉事商家作出了顶格处罚,无疑敲响了警钟,让不法商家认识到缺斤短两的严重程度。对涉事商家和行为人来说,其故意而为的欺诈已非市场行为,被行拘一点也不冤。
面对三亚公安机关的严厉处罚,有观点认为其属于市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解决,不该上升到行政拘留的程度。
但这种观点在情理和法理上都站不住脚。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是交易主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失信者应受到惩戒是市场经济得以有序运行的基本前提。同时,民事,行政和刑事之间没有绝对泾渭分明的界限,所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有民事责任的基础,这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也就是说,通常而言的消费领域的欺诈在特定情形下已经突破了普通民事主体间的纠纷,进而上升到治安违法乃至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
此外,判断一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除考虑到涉案金额外,还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行为的地点、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是否认识到错误、是否及时弥补损失等因素。一般来说,欺诈经营中商家的主观恶性不大,如商家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销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或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且值得注意的是,该事件中,涉事行为人有多次采取同样手段诈骗他人钱财的“前科”。加之在三亚屡陷入“宰客风波”,在备受公众关注的大背景下,足见其对商业伦理、法律法规的藐视。那么,综合考量各种主客观因素,对涉事行为人施加治安管理处罚完全合乎情理、法理,一点也不违和。
希望相关部门可以借鉴三亚此举,不以恶小而纵容,从严治理欺诈宰客行为,如除拘留罚款外,还可列入失信名单,甚至在店外挂上“红牌”,这样才能让商家有所顾忌,不至于视诚信为无物,肆意欺客宰客。也让人们享受到规范有序,诚信至上的消费环境,不至于步步惊心,总是担心受到欺诈。
□史洪举(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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