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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系列商标案诉求被驳回,中国红牛声明将上诉至最高法

发布时间:2019-11-29 11:17:34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

中国红牛对泰国天丝的“红牛系列商标案”一审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11月28日晚,中国红牛方面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一审判决回避焦点问题,公司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中国红牛”)作为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对第878072、878073等17个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要求泰国红牛所有者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简称“天丝医药”)向其支付共计37.53亿元的广告宣传费用。红牛维他命确认,上述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维他命独享所有权,若不能对此确认,则红牛维他命与天丝医药共同所有。

天丝医药则称,天丝医药对红牛系列商标持有清晰、独立、完整的所有权。红牛维他命未经天丝医药许可或授权,在相关类别上注册大量的与天丝医药红牛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损害了天丝医药的合法权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红牛维他命所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驳回了其全部请求。

红牛维他命在11月28日晚的声明中表示,中国红牛是“红牛系列商标”在中国市场从零价值至数百亿市值的唯一投入方和贡献者。红牛维他命在该案件中的核心诉求是,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益,即有权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并享有其上所附收益等合法权益,而非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为登记注册的商标所有权人。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前述核心问题,仅围绕是否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商标所有权进行审查和裁判,偏离了公司的真正诉求。

红牛维他命在声明里认为,一审判决回避焦点问题,未能体现公平原则,“公司坚决不予认可”。红牛维他命作为“红牛系列商标”这20余年来的唯一投入方,于情、于理、于法,均应是该商标合法权益的享有者,因此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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